“非常感谢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如果不是你们耐心调解,我和公司多年的运输关系就无法维系了。”案件调解后,被告大货车司机李某激动地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连声道谢。
近日,面对一起二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法律框架内的“最优解”打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化解了“事结”,起到了调解优先、“事心双调”的良好效果。
“法官,我的确将货物拉去指定的‘西站台’,当场打听了具体卸货地点,过磅卸货后才走的。当时还有某公司来核对,他们没有核对清楚就拉走了,责任不能让我一人来承担。”庭审现场,被告李某情绪激动。“你作为大车司机挣钱不易,这一趟货运下来挣不了多少钱。卸货地点收货公司多且西站台存在‘高’‘低’之分,长途运输后难免会有疏漏。”在努力平复缓和李某的情绪后,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为他分析对错、因果。“运输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享有或承担,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流公司是基于你们之间的运输合同主张赔偿金,虽然货物被其他公司拉错无法追回,但在与物流公司的合作中,的确是因为你未核对好站台导致货物丢失,这部分责任需要你来承担。”审理该案时,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坚持“如我在诉”,认真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和意见,根据相关证据,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情理、法理相结合,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最终在庭前成功调解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据办案人员介绍,2023年1月,某贸易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为其运输货物,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某贸易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二级焦炭,通知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李某为其装车运送。接到通知后,李某到指定地点装车,并按照某贸易公司人员要求到“西站台卸货”。后贸易公司反馈其未收到运输货物,物流公司起诉要求李某进行赔偿。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物流公司货物损失79000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坚持“如我在诉”,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二审中法官认为,在李某与物流公司的合作中,的确是因为李某未核对好站台就卸货,导致了二级焦炭货物被其他公司拉错拉走的丢失,这部分责任需要李某来承担。最终,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物流公司也体谅李某的难处,双方就货物损失赔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货物损失65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10000元赔偿金,剩余55000元在15日内付清。至此,该起二审运输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